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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





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温政办〔2007〕150号

发布日期:2007-9-18

执行日期:2007-9-18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

市房管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

  一、市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多层住宅(7层及7层以下)100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8层-18层)1300元/平方米;高层(19层及19层以上)1500元/平方米。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确定为:多层为平均造价5%;小高层、高层为平均造价6%.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界定。本办法实施之前,建设单位已与业主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按原有规定的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办法实施之后,未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

  四、拆迁安置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市区拆迁安置房套内面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按市场价(含市场控制价增购的面积、违章面积、增购面积、农业户增购面积等)增加面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五、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在房屋办理结算交付时,由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并向业主出具地税部门提供的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

  六、物业管理区域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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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0323 次     2010/9/7 1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