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总体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物业管理工作涵盖了从居民区到工业、商业、公益事业等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内容。加强物业管理,有利于城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城市房地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城市品位,不断改善市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以改善环境、营造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城市为目标,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不断扩大物业服务覆盖面,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物业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构建上下联动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按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社区居委会协助落实,房管部门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承担,“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组织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全面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落实办事机构,建立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抓好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部署检查、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会同房产管理部门,科学划定物业管理区域;指导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辖区内能够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项目组建业主委员会和实施物业管理;组织或参与物业服务质量的检查考评;建立健全信访投诉处理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协助综治、公安、工商、文化、教育、卫生、环保、房管等相关部门开展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三)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实施工作。负责业主大会筹建、业主委员会改选的组织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建立自治性物业服务组织;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落实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矛盾纠纷;对住宅小区内损害业主利益的各类违章行为,及时上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管和行业指导。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行业标准;参与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综合验收;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组织物业管理行业的检查、考核和人员培训工作;指导、监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查;负责指导物管机构和街道(乡镇)加强物业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依法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五)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抓好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消防、卫生、环保、城管、物价、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居住小区内违章停车、违法搭建、占用绿地、无照经营、污染环境以及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维护物管区域正常的公共管理秩序。
三、合理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
物业管理实行等级性或基础性管理服务。根据各区域房屋建设、环境配套、居民需求、业主意愿及服务约定等情况,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力争三年内,物业管理或基础性物业服务覆盖到所有住宅小区,基本形成体系健全、政策完善、责任到位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一)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要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方案,按照配套完善、环境优美、交通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招投标选聘符合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物业服务的监管力度。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落实公建配套验收制度,验收时,街道、社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参加。开发建设单位要按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落实到位。开发建设单位要强化售后服务,在保修期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三方要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的移交工作,确保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行规范的物业服务。
(二)老旧住宅小区要根据居民的需求及承受能力,把物业管理同社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社区管辖范围为依据,界定各物业管理服务区域;以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以物业服务企业或群众性物业服务组织为载体,开展物业服务活动。要加大对老旧住宅小区的整治力度,逐步解决旧住宅小区环境、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对整治后具备条件的旧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选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等级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对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建物业服务队伍,落实以保洁、保绿、保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管理服务,也可以采取“楼幢管理”的模式,确保小区基础性服务落实到位。规模较小的零散住宅小区或楼幢,可并入相邻小区实施统一管理、差异化服务,开展物业管理的经费由小区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需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三)合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内容要区别不同的物业性质和特点,确定服务的项目和等级。物业服务收费要遵循公正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和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条件已实施市场化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根据区域内规划建设、配套情况和设定的服务项目,依据物价、房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等级评定标准,通过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或者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并经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后实施。
不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落实基础性物业服务项目。由社区组建物业服务队伍实施基础性管理服务的,其收费标准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小区内公示,由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后实施。
四、规范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规范物业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新建的物业项目,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必须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用房,并按规定程序招聘符合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二)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有关产权单位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业主中推荐人选。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召集业主大会、监督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实施管理规约等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支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集体换届期间,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三)规范物业相关合同管理工作。开发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有物业服务的相关条款,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服务等级及对应的收费标准。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程序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认真履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要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督促催交;经督促仍不交纳的,由房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催交。建立业主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诚信档案,凡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在未交全物业服务费前,相关部门可限制房屋的转让交易。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双方有争议的,由社区居委会调解处理;调解处理不成的依法解决。
(四)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对超出服务合同的事宜,要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后实施。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抽查,建立诚信档案,规范其服务行为,认真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业绩和诚信程度,并依据有关规定作为资质评定和物业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在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考核的基础上,建立优胜劣汰新机制。对服务质量差、业主满意率低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要严格招投标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招投标过程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一年内不得参加投标活动。要建立健全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制度,切实提高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要建立透明消费制度,研究出台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提高业主满意率。要建立健全物业投诉处理责任机制,建立数字化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设立物业服务“110”,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切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确保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物业管理事关城市长远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工作覆盖面广,推进难度大。市政府将把物业管理作为民生和社会稳定工作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社会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措施,全力推进。要把强化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文明城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摆上议事日程,落实实施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体系,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舆论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定,宣传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了解政策,强化物权意识,树立物业服务的商品消费观念,引导广大市民主动支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积极维护社区环境,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努力形成人人关心支持物业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政策扶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要求,进一步降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对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市区低保、双下岗、残疾、特困家庭,经批准后减半收取物业服务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也要研究出台扶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城市物业服务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社区物业管理组织领导到位,机构人员到位,推进措施到位。要逐级签订责任状,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目标逐级考核制度,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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