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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柳建物业字〔2010〕4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大业主及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市政府2010年4月14日颁布的《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我市房屋“养老金”制度,妥善解决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难题,经研究,现将我市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的范围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2010年5月5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实行预售的项目,则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的住宅小区、商住楼、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旧房改造房等房屋以及2010年5月5日以后按照房改价出售给单位职工的售后公有住房,其住宅、非住宅的业主应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市住建委根据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测算后定期公布。

(二)新建住宅小区、商住楼、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旧房改造房等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具体数额为:

1、未配置电梯的房屋(包括配置电梯的一层房屋),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2、配置电梯的房屋(不包括配置电梯的一层房屋),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

(三)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按照一定比例(多层按20%,高层按30%)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

(一)住宅小区、商住楼、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旧房改造房等新建物业的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向登记部门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核原件,收复印件)。

(二)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将未售出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房屋出售后,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人收取已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市住建委办理维修资金更名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向登记部门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缴交购房款的同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产权转移前将应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向登记部门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核原件,收复印件)。

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四、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程序及方式

(一)申报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

1、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未实行预售的项目,则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持下列材料到市住建委申报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

(1)《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规划总平面图;

(4)经备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2、集资合作建房代建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单位产权证后,持下列材料到市住建委申报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

(1)《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请表》;

(2)单位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文件;

(3)经备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二)市住建委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核算后,向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出具《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

(三)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房屋销售(预售)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购买人约定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时间、方式等事项,并将《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交给购房人。

(四)购房人持《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专户银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购房人持银行交款凭证到市住建委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或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领取)。

(六)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购房人须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在结息年度(指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内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资金本息,按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关于《办法》实施前的执行事项

(一)已交付使用尚未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在自治区有关部门未下文补建前暂不交存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二)市住建委和市财政局将自《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基)金的住宅项目进行清查。归集单位应积极配合,对已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基)金进行清理、核对、造册,并将相关统计情况如实上报,办理资(基)金移交手续。

特此通知。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柳州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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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9943 次     2010/5/13 1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