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洪房字[2010]23号
关于印发《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住用安全,确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加强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内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按栋建帐、专款专用、使用监督"的原则。
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后,按售房款25%比例提取的维修资金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管理,各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的按栋建帐、帐户管理、现场查勘、预算审核、使用审批和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区房管部门负责建立台帐、申请使用、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
区房管部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前,应统一向市房管部门提交《南昌市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按栋建帐表》。
每年3月底前应将上年度《南昌市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按栋建帐汇总表》,报市房管部门核对建帐。
第七条 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和核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房管部门根据住宅业主的申请及房屋状况,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南昌市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住宅业主或业主代表申请书(复印件);
3、 《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按栋使用申请核准表》;
4、楼栋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签名及联系方式;
5、楼栋维修项目资金预算;
6、楼栋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示证明。
(二)市房管部门根据申请资料按以下程序核拨办理:
1、派员进行现场查勘,核实维修项目及预算,出具《南昌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评估报告》,并附相关图片资料;
2、根据该栋维修资金帐面余额及评估报告,审批维修资金使用数额;
3、将维修使用资金划拨申请单位帐户。
第八条 区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和验收,施工和验收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和住宅业主或业主代表签名,区房管部门及房屋业主对项目维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已售直管公有住宅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改造的,区房管部门提交紧急维修报告,报请市房管部门确认后,由区房管部门先行垫资实施维修改造,同时按本规定有关程序申请核拨使用资金。
第十条 楼栋中有已售直管公有住宅和其他性质的房屋,即属于异产毗连的房屋,需使用维修资金时,由区房管部门和原公房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分别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提取所占比例部分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楼栋全体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因拆迁、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房屋灭失的,区房管部门应及时填报《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灭失申报表》,市房管部门将该楼栋帐户余额纳入到维修资金收益中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收益由市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虚报冒领、违规审批、擅自挪用维修资金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1 8日我局印发的《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洪房字[2007]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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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3 8: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