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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





厦建房〔2009〕14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省政府2月5日召开的火灾隐患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认真吸取“长乐1.31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查找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并及时采取果断的措施,消除火灾隐患,请各企业认真做好各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火灾防范工作。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及各物业管理处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着手排查各物业管理区域内是否存在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若发现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要立即书面报告辖区派出所,发现一处报告一次,各企业应增强忧患意识,消除侥幸心理,发现火灾隐患场所不得隐瞒不报或漏报。
  二、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处应配合公安及消防部门做好人员密集场所的检查和整治执法工作,共同排除存在的火灾隐患。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管理人员、消防值班人员及安防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的理论和实践培训;认真检查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各企业实行以各物业管理处开展消防安全自查,企业组织相关人员抽查的两级管理方式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确保各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无事故、无隐患。检查重点包括:
  1、消防安全责任制、值班和防火巡查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
  2、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公众聚集场所(二层以上)窗户是否安装铁栅栏;
  3、检查建筑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是否完好无损,能否正常使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化粪池是否按计划定期清淤,沼气孔是否畅通,沼气孔、盖周围应设置“禁止使用明火”的提示牌;
  5、检查应急灭火、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四、加大在小区内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尽量避免因业主的侥幸心理或粗心大意引发的不必要的消防安全事故,同时要广泛普及业主个人的火场救生常识。
  五、物业服务企业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处理的应及时排除隐患;对一时无法整改的,应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指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和项目所在的公安消防大队或派出所(指火灾隐患)。
  请各物业服务企业接到本通知后,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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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763 次     2010/1/21 9: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