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府办〔2008〕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7〕2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应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7〕290号)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在2008年7月1日前,制定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根据省物价局的通知精神,对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统一为不超过60分钟。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下列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具体计费方法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车型分类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拖挂车按以上对应车型分类,只能按1辆车计收。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1天收1次费。停车场经营者应尽可能提供多种计费方式由车主自愿选择。
机动车停放服务时间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跨时段可按最高时段收费标准计收。
(三)在全省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证明形式未统一前,我市停车服务收费仍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亮证收费。
三、《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佛山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佛府办〔2005〕132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物价局反映。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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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3 13: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