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物价局 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荆价发[2008] 68号
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利益,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房服[2007]107号)、《湖北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房服[2006]7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费和特约服务费。由物业企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下同)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按《荆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荆价发[2008]19号)规定执行。荆门市区普通住宅综合管理服务费、机动车临时停车收费标准随文公布(详见附件)。
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合同约定。
二、综合管理服务费包括: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是指为维护保养停车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等。进入小区执行任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和在15分钟内的临时停车不得收取停车费。
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三、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全额交纳。
四、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有关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未进行户表改造的小区,对水(电)总表与分表之间发生的损耗,可按水(电)量实际损耗额度和实际用水(电)量在用户之间合理分摊,严禁将水电损耗通过提高水电价格的方式进行分摊。
五、物业服务企业已对住宅小区实施了物业服务,但未按规定履行物业服务等级审批手续的,可按售房时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或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最低等级收费标准的下限标准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二年。
六、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主按照装修保证金(押金)、垃圾清运费、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工本费)分别不高于2000元/户、2.00元/㎡、10元/证的标准签订协议,约定收取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装修工程完工后180天内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和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工本费)。
七、物业服务企业受聘实施物业服务后,应及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经批准后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凭合同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方可实施收费。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服务区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九、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切实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乱收费,侵害业主利益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前,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按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级标准》(试行)(中物协[2004]1号)规定,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重新申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原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荆价发[2005]84号、市房地产管理局荆房[2002]1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荆门市区普通住宅综合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荆门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价格管理 物业服务 收费 通知
荆门市物价局 2008年10月24日印发
打字:郭 校对:熊 共印40份
附件:
荆门市区普通住宅综合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2009—2010年)
服 务等级
|
收费标准(元/㎡)
|
备 注
|
一级
|
0.56—0.65
|
1、表中收费标准指多层住宅(7层及以下)收费标准;
2、高层住宅(8层及以上,含电梯)按表中标准加收100%;
3、多层住宅发生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用,加收0.05元/㎡。
|
二级
|
0.46—0.55
|
三级
|
0.36—0.45
|
荆门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序号
|
车 型
|
露天停车收费标准(元/车次)
|
室内停车收费标准(元/小时)
|
备 注
|
1
|
各种型号摩托车
|
1
|
2元/次
|
1、白天:7:00至19:00,夜间:19:00—次日7:00;
2、露天停车场标准指白天收费标准,夜间停车收费可加收20%;
3、临时停车不足15分钟免收停车费,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减半收费。
4、摩托车室内停车每次为2元
5、业主长包车位或车库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合同执行。
|
2
|
载客7座及以下各种小轿车、2吨以下货车等小型机动车
|
5
|
3
|
3
|
载客19座及以下客车、5吨以下货车等中型机动车
|
8
|
阅读:
13116
次
2009/12/31 21: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