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房发〔2008〕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按照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一定比例交存。本市计算首期维修资金交存基数的建安造价为:配备电梯的房屋为1500元/平方米;不配备电梯的房屋为1000元/平方米。
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的比例统一确定为:配备电梯的房屋为8%;不配备电梯的房屋为6%;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为5%。
本次调整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数额为:购买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交存;购买不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交存;购买配备电梯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交存;购买不配备电梯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交存。
今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与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
二、新交存标准的执行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取得土地的住宅项目,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统一执行新标准,交存数额按房屋入住时政府公布的标准计算。本通知发布之前取得土地的住宅项目,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仍按原规定原标准执行。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建设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阅读:
12783
次
2009/12/31 15: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