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0/11/15【颁布单位】 荆房[2000]73号【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荆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房地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荆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荆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荆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荆州市财政局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
荆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x加强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特别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财政厅(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x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层预等)、户夕墙面可门厅二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人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用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 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J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必须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 维修基金 人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v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人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 维修基金的来源
第六条 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缴交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不计人住宅销售收人。
第七条 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后提取的维修基金,属原房屋产权单位所有;购房者缴交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人住宅销售收入。
第八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多层建筑提取比例为 20%,高层建筑提取比例为 30%。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第九条 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交维修基金。
2、开发建设单位执行荆州市人民政府1999年4月22日第七号令(荆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住宅总投资的 1.5%(经济适用住房 1%)的比例提取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三章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售房单位代收或提取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缴交。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执行之前没有缴交维修基金的售房单位和购房者必须补交。
第十二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接收移交的维修基金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维修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经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可用于购买国债外,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接收移交的维修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 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维修基金自存人银行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
第十五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代管维修基金中的业务费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编报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从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中核定。
第十六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基金使用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经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维修计划;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原出售单位选聘物业公司提出维修计划,维修计划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审核并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七条 商品住房维修基金使用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经选定
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维修计划;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维修计划,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核准并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八条 各经办维修基金的专户银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维修基金缴存划拨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办理资金划拨。
第十九条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策,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业主续筹。
第二十条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栋设置,按栋使用,不能挪用。维修房屋栋号内未缴交维修基金的住房,应按建筑面积分摊维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缴交比例退给业主。业主依法转让住宅后,原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不子清退,应办理帐户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还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咨询、检查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公有住房出售未按照本规定提取并缴交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缴交者,除不予办理房改售房手续外,应当处以自应提取缴交之日起未提取缴交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罚款充作维修基金。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二十五条 没有缴交商品住房维修基金的售房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住房交易手续;没有缴交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售房单位,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不得办理房改售房手续;没有缴交维修基金的购房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本办法执行之前没有按照(荆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提取并缴交总投资1.5%(经济适用房1%)维修基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予办理以后的商品房预售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维修基金代收代管单位和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处以资金损失万分之三的罚款,并追究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未经批准,动用、挪用、使用维修基金;
2、造成维修基金其它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对其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等级或吊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造成业主损失的,必须承当赔偿责任,并可处以资金损失万分之三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擅自挪用维修基金;
2、未定期公布维修基金收支帐目;
3、拒绝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查询;
4、维修项目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其它后果;
5、其它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改变维修基金用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建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
9199
次
2009/12/28 14: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