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范新区市容市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新区房屋装饰装修行为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不得改变建筑物的立面造型;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不得在屋顶、露台、外走廊搭建任何建(构)筑物。
二、房屋装饰装修应当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筑垃圾按物业管理机构的要求统一堆放、及时清运,不得乱堆乱倒。
三、物业管理机构应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进行严格监管,发现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有责任予以及时制止、责令改正或拆除,并向新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四、各类违法装饰装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或拆除;拒不整改或拆除的,由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暂缓办理相关房屋权属证明;新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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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7 19: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