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
雅房发〔2007〕191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收费不规范”等物业服务顽症,有效维护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区域维修服务工作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修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配置足够的人员,确保每日24小时受理、处理业主或使用人的物业报修,并做好维修服务的记录工作和回访工作以便备查;加强巡查,落实措施,消除隐患,工作到位,保障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尊重并维护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窗口悬挂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的资质证书等,公示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相关服务人员,告示物业报修电话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三级物业服务投诉电话;在物业服务区域主出入口设置物业平面示意图和统一的宣传告示栏,宣传告示栏应当能宣传(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知识、告示物业服务与监督投诉电话和相关专业部门服务电话等。同时一年不得少于2次公示所在小区物业服务财务收、支运作情况。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不得累计收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员工工资。
三、进一步加强屋顶保洁、绿化维护
对属于业主共用屋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依约保持屋顶的整洁;对破坏屋顶环境卫生、制造屋顶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在征得业主大会、相关业主的同意后,可组织力量,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对屋顶进行绿化,并搞好绿化维护。对属于业主自用屋顶的,应当切实引导业主按相关规定、规范(标准)实施屋顶绿化。对于在屋顶乱搭乱建的,应当予以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维护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进一步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物业公共秩序维护措施,切实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秩序。建立健全严格的外来人员询问登记制度和外来车辆出入登记制度并予以落实;保障监控系统等安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劝阻、制止妨害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职责时,对于进行非正常活动者,不得采用强制搜身、拘禁等非法手段;对业主、使用人,不得有谩骂、中伤、侮辱、围攻、殴打等损害人格、人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水电气费收缴行为的规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依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未实行一户一表结算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等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损耗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能耗的承担主体和分摊方式;受托代收代缴水电气使用费的,应当与相关主体协议约定相关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使用人未缴纳水电气费用或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采取断水、断电措施。
六、进一步加强房屋装饰装修行为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的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履行对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管理职责,依法、依约亮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不得乱收费。发现擅改管线布局、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破坏房屋外貌、违章搭建改建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七、落实措施,保障节假日期间的物业服务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并落实企业负责人值班制度,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要按责任制要求安排节假日工作计划;在节前要安排专门力量,集中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消防设施、电梯、上下水管道、供电设备等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使用不畅情况的,及时进行排除和修复。节假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对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要提醒业主、使用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加强门岗值勤,对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外来人员及时询问;对进出车辆加强管理,保持道路畅通;加强对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工作,及时清除垃圾,保持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整洁;加强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保持其使用功能的正常发挥。
望各物业服务企业在接此通知后认真遵照执行,我局将于春节前对各物管小区进行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换证参考依据。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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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2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