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物价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近年来,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等级管理、分等定价后,在物业收费政策执行中,还存在着物业服务和收费质价不符,以及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促进物业服务及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价格权益,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宅区机动车停车位的租用费标准。
1、住宅区内机动车位应首先保证业主的使用,停车位租用费最高标准为室内停车场150元/车.月,露天停车场90元/车.月;物业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利用现有设施划定的停车位,租用费为40元/车.月,下浮不限。
2、凡因业主生活需要(如装修、送货、搬家)和公共需要进入住宅区的外来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其它外来车辆停放超过30分钟,可按每次不超过5元/车的标准收取临时停车看管费。
二、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费收费标准。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最高标准为:自行车7元/车.月,助力车8元/车.月,电动车11元/车.月,轻骑(蓝照)13元/车.月,摩托车(黄照)18元/车.月,下浮不限。
三、装饰垃圾清运费标准。
装饰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人应将装饰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出小区,不得将装饰产生的垃圾倾倒于小区内产生污染,凡无能力自行解决装饰装修垃圾的,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运和处理,清运费标准调整为按房产登记面积收取,最高收费标准:多层住宅不超过2.8元/㎡,高层住宅不超过3.2元/㎡。
四、认真贯彻落实省物价局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物业综合服务费优惠政策。
未入住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对没有装修、每月发生的电费不超过2度的,2010年12月底之前减半收取。
五、加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分等定级的管理。
1、所有住宅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过招标确定的,应附中标通知书),并报送市物价局、房管局备案。今后,凡在销售住宅时,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与业主签订的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一律先按三级(含高层与多层)以下标准执行。
2、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已达到一定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照市物价局、房产局淮价房[2007]3号和淮价服[2009]70号文件进行分等定级,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和收费协议。
六、创新物业收费备案审查方式。
创新工作方式,把原来的物业收费审批制改为备案审查制,简称“123备案审查制”。“一个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二份报表”是《(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审核表》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地查看表》,“3张照片”是“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栏”照片、小区物业服务内容等级标准公示栏”照片和“机动车停入服务收费公示栏”照片。通过对物业收费备案审查这种方式,引导广大业主慎重签约,依法维权,明白消费,放心交费。
七、建立物业小区收费服务诚信档案,促进物业收费和服务规范管理。
市物价局、房管局将建立物业小区收费服务诚信档案。在每年开展的物业收费年审工作中,对收费年审合格、投诉举报率较少的以及取得行业评比优秀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将进行公布,今后在参予物业招标评分中予以加分;对年审不合格和投诉举报率高(经查实)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整改。以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收费和服务,保证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八、加强监管力度,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价格权益。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对物业服务业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企业的违法行为,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和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的收费行为,协调解决物业服务收费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淮南市城市住宅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备案审核表
小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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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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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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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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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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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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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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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意见:
业主委员会:(签字盖章)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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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机构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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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主管机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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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淮南市城市住宅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实地查看表
小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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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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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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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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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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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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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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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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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看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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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5 9: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