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房发[2007]4号
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市场行为,维护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白山市加强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规范市区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1、新建物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新建物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的,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建设单位未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没有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入住
1、建设单位在办理入住手续前,要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向物业买受人进行明示和说明。同时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业主要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签订书面承诺书。
2、建设单位在办理入住手续前,要事先告知房产局物业管理处,落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工作。对未告知物业管理处,擅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
3、购房人未交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准办理入住手续,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4、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企业要根据《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提前告示服务价格的规定,自行确定物业服务价格和细化服务内容,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将服务价格和细化的服务内容进行公示。
三、物业承接验收
1、承接验收内容:物业的相关资料、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道路、硬覆盖、园林绿化、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
2、承接验收方法:在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进行承接验收,发现问题提交建设单位处理。对未完工程,建设单位要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待建协议书。
3、签订新建物业保修协议。按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签订书面物业保修协议书,明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按工程质量保修费的50%的比例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对未进行物业承接验收和未签订物业保修协议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
4、建设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标准建设。
5、棚户区回迁住宅小区,建设单位要按开发建设面积的2‰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6、建设单位要将新建物业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环卫等市政管理的有关事宜移交给有关部门管理。
7、物业承接验收后,尚未出售空闲房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四、成立业主大会
1、建设单位根据业主大会规程的要求,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楼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材料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有关法律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下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1、《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审批表》
2、《承诺书》
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备案表》
4、《物业承接验收表》
5、《白山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书》
2007年1月10日
主题词:房地产管理 物业管理 通知
白山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7年1月10日印发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审 批 表
建设单位_______
物业企业_______
选聘时间_______
开发建设单位
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企业负责人
开工时间
物业名称
房屋位置
占地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栋数户数
道路(方砖)面积
绿地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经营用房面积
选 聘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物业公司名称
企业资质等级
企业负责人
企业地址
建 设
单 位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物 业
企 业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物 业
管理处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房地产管理局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位置图:
注:此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处各一份,房地产管理局一份
承 诺 书
本人为 (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建设单位)制定的“ 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备案表
物业企业_______
物业名称_______
物业名称 物业位置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小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占地面积 房屋栋数
房屋建筑面积 户 数
道路面积 硬履盖面积
绿化面积 停车场面积
物业用房面积 物业类别
小区等级 收费时间
住宅标准 非住宅标准
物 业 服 务 项 目(服务内容)
建设单位
企业资质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物业单位
企业资质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物 业 企
业 意 见
年 月 日
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年 月 日
价格主管
部门备案
年 月 日
物业承接验收表
建设单位_______
物业企业_______
验收时间_______
建设单位
物业企业
物业名称
物业用途
竣工时间
房屋位置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楼房栋数
住户数量
道路面积
绿地面积
房屋销售总价 2.5%专项
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用房
经营用房
物 业 验 收 情 况 纪 录
房屋共用部位
公共建筑
共用设备
共用设施
规划等“五证”
物业文件
竣工验收资料
技术资料
建 设
单 位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物 业
企 业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物 业
管理处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房地产管理局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白山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书
白山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书
业主委员会名称:
业主大会成立时间:
业主委员会任期:
业主委员会主任: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
备案时间:
备案部门:
年 月 日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表
住宅小区_________________
评定等级_________________
评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公司
物 业 名 称
物 业 位 置
小区负责人
联 系 电 话
服 务 等 级
物 业 类 别
业主委员会主任
联 系 电 话
小 区 基 本 慨 况
小区占地面积
房 屋 栋 数
房屋建筑面积
小 区 户 数
绿 化 面 积
道 路 面 积
硬履盖面积
物业用房面积
服 务 项 目 ( 服 务 内 容 )
小区业
主委员
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物业管
理公司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物 业
管理处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房地产
管理局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物业住宅服务等级收费备案表
物业管理公司
物 业 住 宅 房 屋 栋 数
建 筑 面 积 户 数
小 区 等 级 住 宅 标 准
收 费 时 间 非住宅 标准
服 务 项 目 ( 服 务 内 容 )
业主委员 会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物 业
企 业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房地产主管部
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备 案
公 示
X X住宅小区全体业主:
X X住宅小区根据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白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经小区业主委员会与XX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协商确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被评定为XX级。现将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住宅小区楼房有XX栋,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户数XX数。
二、按照《白山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格》和《白山市区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格》,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住宅每月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XX元标准收取;非住宅每月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XX元标准收取。
三、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从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四、物业服务内容。如:1、2、3服务等项目。
五、小区负责人:
六、小区服务电话:
特此公告。
XX小区业主委员会 XX物业管理公司
年 月 日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公示
-----小区全体业主:
为规范------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白山市发改委、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七条第二款提前告示服务价格的规定,现将-------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按照《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按-----级标准进行服务管理。 二、物业服务价格,依据《白山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格》,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 元;非住宅每月每平方米 元。 三、物业服务内容 项: 1、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2、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3、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4、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与管理。 5、公共环境卫生、楼道楼梯的清扫保洁。 6、维护公共秩序(封闭式管理)。 7、维持停车场停放秩序,对车辆进出管理。 8、维护消防设施设备。 9、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0、其他委托物业管理事项。如特约服务项目等。 四、收费时间:从 年 月 日起收费 。 五、服务等级收费向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特此公示。
物业管理公司
年 月 日
须 知
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业主临时公约
4、物业管理方案
5、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面积明细表
6、物业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落实情况
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8、承诺书
9、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备案表及书面公示
二、物业承接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物业的相关资料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记录情况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
4、物业住宅保修协议书
5、代管工程质量保修费50%的缴存票据
6、物业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交付协议书
7、其他物业材料
承 诺 书
本公司开发建设(物业名称) ,楼房 栋,套数 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预售房屋总价
元。于 年 月 日开始预售商品房(含棚户区回迁房),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公司承诺如下:
一、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定。
二、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告知购房人凭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和本人身份证,到房产局物业管理处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方可领取进户钥匙。
三、本公司同意履行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应义务,并同意协助购房人应遵守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任。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面积明细表
建设单位: 物业名称: 年 月 日
序
号 楼 号 单元号 房 号 房屋面积 售房单价 备 注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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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1 14: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