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 "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推进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整体上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基本项目及内容包括:
(一)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住宅区内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的检修、保养以及配合水、电、气等专业部门做好水、电、气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保障工作。
(二)环境卫生管理。住宅区楼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垃圾清运及经常性卫生保洁。住宅区内无乱设摊点、无违反规定饲养家禽等情况。
(三)绿化维护管理。住宅区内花草树木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生长良好;绿化管理及维护措施落实。
(四)房屋维修管理。房屋木体的日常维护和房屋装修的管理。装修房屋不危及房屋结构与他人安全。房屋维修及时,保证质量。房屋档案资料齐全。
(五)安全护卫管理。住宅区基本实行封闭管理,有专职护卫人员定时巡逻值班;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
第三条 为体现 "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的普通住宅区,应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服务等级的确认,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县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试行)》(苏建[1999]521号),《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苏建房[2000]75号)进行评定,确定服务等级。
第四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服务等级颁发相应的《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证书》。
第五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保证成本,略有盈利"的原则确定。《淮安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各等级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一)
物业智理单位可在评定的公共服务费等级指导价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得超过30%。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评定以住宅小区为单位,一个住宅小区执行一个服务等级、一个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 经过竣工综合验收且买行物业智理一年以上的住宅区可申请参加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
暂不符合上述条件,但住宅销售或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住宅区,可申请暂定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住宅销售或入住率未达到60%的,经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价格,但最高不得超过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
第八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发生变化,应相应提高或降低服务收费等级,经物业督理主管部门审批后重新向价格主智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证书》,。
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后,如需取消或拆除等级标准所规定的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等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必须通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否则该住宅区等级无效。变化较大以致达不到原定等级要求的,应重新组织评定等级。
已经评定等级的住宅区,按照代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降低直至依法取消等级。
第九务 管理和监督
(一)办公用房、综合楼、高档公寓、商业用房、工业区等物业管理收费实行申报制度。经市房管局资质确认的物业管理企业,方可向市物价局进行收费申请。
(二)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执行市物价局印制的《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证书》制度。
(三)公众代办性服务项目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并向物价部门备案。
(四)特约报务收费,由当事人协商,优质优价。
第十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等级收费,应接受物价、房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进行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
行为:
(一)未领 《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证书》和未申请备案而自行收费的;
(二)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明码标价,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的。
对于乱收费行为,业主有权拒绝付费,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物价检查部门检举、揭发。
第十一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实施后,对住宅区内涉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有关项目、标准仍按淮价房[1998]53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各县(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务本办法由淮安市房管局和淮安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淮安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各等级指导价标准
(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五级 0.50元
四级 0.40元
三级 0.35元
二级 0.25元
一级 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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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0 14: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