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价发[2002]3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发展,保护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由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认证,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各级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等级评定的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等级进行考核评定,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普通住宅区、中高档住宅区和豪华住宅(高级别墅)区三种级别管理,实行收费等级考核评定办法。等级考核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和制度、房屋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治安保卫管理、公用设施设备管理、配套服务管理、社区文化建设、收费执行情况等九大项目五十八小项内容与标准。
1、豪华住宅(高级别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特级管理,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设施功能和成本费用水平等情况确定,等级考评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豪华住宅区。
2、中高档住宅区分为四个等级。经考核评定90分(含90分)至100分为一级;80分(含80分)至90分为二级;70分(含70分)至80分为三级;60分(含60分)至70分为四级。
3、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等级考核评定标准,50分(含50分)至60分的确定为普通住宅区。
以上等级考核办法、内容及评分标准另文下发。
第五条 行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一)豪华住宅(高级别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支出情况,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商后向物价部门申报。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独立住宅小区为单位,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最高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0.70元。
(二)中高档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一级住宅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6元;
2、二级住宅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29元;
3、三级住宅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24元;
4、四级住宅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20元。
(三)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12元。
第六条 小区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上下浮动10%。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内商定上浮或下浮幅度,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协商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 住宅区门市用房在小区内的与住宅同一标准,在住宅小区外的减半收费。
第九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物业费按相应等级的50%收费或由业主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协商免收;对安居工程居民物业费按相应等级的80%收费。
第十条 高层住宅楼寓电梯运行费可根据单独楼寓独立核算。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议定后,向物价部门申报,物价部门根据服务质量、服务时间和费用支出,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季或半年交纳,不得擅自延长收费期限。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供暖、存车费等之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年度验证制度,证照审验合格后,在副本上加盖年度审验章。无《收费许可证》或使用未经审验的《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视为乱收费。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至少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城市住宅区内的自行车棚、停车场等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已摊入房屋销售面积的,属业主共有,如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应用于冲减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由物价检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市区内(含站前区、西市区)的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其它市(县)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当地市(县)区物价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管理。收费标准可适度下浮,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房产局营价发[1999]4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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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0 12: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