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4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规范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管理服务行为,促进本市物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扬州市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扬州市区物业服务考核考评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予以检查和扣分。
第三条 检查扣分采取累计12分制。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扣分类型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形式。
第四条 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项目经理扣12分处理:
(一)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对业主、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
(四)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五)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且查证属实、影响重大的;
(六)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重大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的;
(七)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经查证属实又不整改的;
(八)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扬州市区物业服务项目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考核,评分分值低于40分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扣12分处理的情形。
第五条 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项目经理扣6分处理:
(一)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项目经理姓名、照片、客服中心(管理处)服务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收取物业服务费或特约服务费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账目或者其他按实结算收支账目的;
(四)消防、电梯、压力容器等未按规定实施专业化维保的;电梯未按规定通过年检,安全、呼叫报警装置失效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物业环境脏、乱、差,业主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
(六)缓报、瞒报、漏报有关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发放装修须知、未将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的;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改正的;业主或使用人违规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八)无故不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的;
(九)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考核,评分分值低于45分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扣6分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 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项目经理扣3分处理:
(一)物业服务在岗工作人员衣冠不整、行为不规范、未挂牌上岗的;
(二)项目经理在岗时未佩戴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配发的工作牌的;
(三)接待人员态度生硬,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四)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五)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困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征询意见或业主满意率、基本满意率不到50%的;
(七)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考核,评分分值低于50分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扣3分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项目经理扣2分处理:
(一)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
(二)未建立设施设备标志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业主报修记录不全的;
(三)未能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的;
(四)未按约定提供值班、巡逻服务或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五)没有坚持写工作日志或工作日志内容不实事求是的;
(六)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考核,评分分值低于55分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扣2分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项目经理扣1分处理:
(一)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的;
(二)物业服务项目绿化未按规定或者约定进行修剪、养护的;
(三)未按约定对项目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提供保洁或消毒服务的;
(四)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一般报修项目72小时内未修理的;
(五)物业服务项目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六)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无车辆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
(七)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考核,评分分值低于60分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扣1分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本标准由扬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阅读:
10419
次
2009/12/7 17: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