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价〔2009〕147号
关于印发《南平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
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建设局、市有关物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闽价房〔2007〕31号)的有关规定,南平市物价局、南平市建设局拟定《南平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南平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分为四个等级,不同的等级确定不同的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包括综合服务标准、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标准、公共秩序维护标准、房屋公共部位管理标准、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及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等五个方面。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在合同中确定。
二、本通知自二○○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规定标准,执行至新的标准出台为止。现行已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按原标准执行至合同期满或业主大会成立之日止。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南平市物价局、南平市建设局,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一:《南平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附件二:《南平市住宅物业小区房屋物业服务标准》:(请点击浏览)
附件一
南平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单位:元/m2
级 别
|
多层住宅
|
小高层带电梯住宅
(九层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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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带电梯住宅
(十层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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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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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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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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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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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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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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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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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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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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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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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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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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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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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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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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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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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附件二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没有按照附件二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的,相应降低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缺一个大项降0.10元/平方米的收费标准,缺一个小项降0.01元/平方米的收费标准。
2、超高层带电梯住宅的收费标准可在高层带电梯住宅收费标准上另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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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30 17: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