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价联发[2009]21号)
哈尔滨市物价局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关于制定供热计量试点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市有关供热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实施意见》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市供热计量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在我市选择部分小区做为试点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改革现行的热费收缴方式,实现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为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提高热用户节能的积极性打下基础。现将试点小区供热计量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热用户热费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础热价加上计量热价。
二、节能建筑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二部节能以上并有市建筑主管部门颁发节能证书的建筑。
三、具体收费标准(一)普通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37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39.14元。(二)节能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4.41元。(三)普通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36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3.16元。(四)节能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2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8.97元。
四、缴费方式热用户按使用面积预交热费,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与热用户进行热费结算。计量热费超出使用面积热费标准的,按照使用面积收费;计量热费低于使用面积热费标准,节余部分退还给热用户。
五、执行时间为2009—2010年度供热期。
六、本通知由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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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1 10: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