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价房[2009]101号
各区物价局:
为了切实改善老旧住宅区的居住环境,探索和建立物业服务全覆盖工作机制,促进“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心城区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08]20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老旧住宅区的物业服务、车辆停泊服务项目和其他社区特约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老旧住宅区开展物业服务和车辆停泊服务,应制定相应的服务规范、完善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管理制度,并与服务对象合同约定。
三、老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单位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参照我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和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协商确定适当的收费标准。
四、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组织等为居民提供其他特约服务收费的,由提供服务的单位,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居民的承受能力,提出适当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
五、老旧住宅区服务单位凡提供有偿服务收费的,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居民监督。
六、对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单位核发《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各区物价局应根据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单位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区别不同情况办理《监审证》。
1、有专业资质的物业公司为老旧住宅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按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的相关规定,办理发证。
2、由社区或相关单位组织的、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企业法人相关条件,实施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的,经申请,可办理《监审证》备案手续,并在《监审证》副本上注明备案。
七、市、区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物业收费管理,增强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观念,积极主动为物业服务单位排忧解难,采取切实措施,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对居民有关物业服务方面的价格诉求,要高度重视,及时查实,按相关规定认真处理。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社区民间组织经营服务收费的复函》(武价函[2005]48号)文同时废止。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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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2 16: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