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常价房[2009]50号)
各区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房管局〈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实行分项目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46号)精神,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建立服务标准规范、收费公开透明、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房管局《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实行分项目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2.《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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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30 18: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