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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东房[2009]20号


各镇(街)房管所、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使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市政府《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东府〔2008〕134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现就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缴存和监管银行

    经公开招标,确定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市维修资金缴存和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我局已开设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二、缴存方式

    买卖双方有约定维修资金缴存主体的以约定为准,未约定的以《规定》为准。根据房屋销售及办证状况的不同情况,分别在不同环节征缴物业维修资金。

    第一种类型:新销售的商品房

    (一)自2009年6月10日起,凡是网上销售的商品房,销售时除按要求打印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外,同时打印《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经建设单位盖章后,由购房人携带购房合同复印件及《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缴款,银行向缴款人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缴款证明。建设单位或业主到房管所办理合同备案时,必须随资料附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有关单位留存联)。

    (二)自2009年6月10日起,非网上销售的商品房,维修资金缴存主体为购房人的,由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出具《通知书》,购房人携带购房合同复印件及《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缴款;缴存主体为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到专户管理银行缴款。银行向缴款人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缴款证明。办理合同备案时,必须随资料附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有关单位留存联)。

    第二种类型:已办理合同备案或房地产权证且缴存主体为业主的商品房

    (一)在1998年10月1日前或2003年8月3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或房地产权证且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业主负责缴存维修资金,缴存方式可按以下两种选其一:

    第一种:到专户管理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

    由物业管理公司出具《通知书》给业主(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的,由房管所在楼盘张贴缴款通告,业主携带购房合同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到房管所开具《通知书》),业主携带购房合同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及《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种:逐月随物业管理费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存。

    由物业管理公司向我局提出代收维修资金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书》、《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维修资金保证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经我局批复同意后,物业管理公司将同意代收维修资金的批复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通告,并在代收前与业主签订代收协议。业主在每月缴交管理费时,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一同交纳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公司在每月收款后十日内必须把代收的维修资金划转到监管专户并出具收款收据给业主,同时将每月维修资金收款明细报我局和专户管理银行;当维修资金达到缴存标准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停止收取,并负责到专户管理银行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发还给业主。

    (二)在1998年10月1日前或2003年8月3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提前出具《通知书》给业主,业主携带购房合同复印件及《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入住手续时,业主必须向建设单位出具维修资金缴存凭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建设单位保留有关单位留存联复印件);从2009年6月10日起,未缴存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业主。

    第三种类型:已办理合同备案或房地产权证且缴存主体为建设单位的商品房

    在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卖双方未有约定维修资金缴存主体的房屋,由各镇(街)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负责向开发单位追缴。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楼盘原始资料及明细清单提交我局,由我局核实应交存的维修资金金额后向建设单位出具《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营业网点交存。专户管理银行根据账户分摊明细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给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将收据发给业主。

    第四种类型:已售且已经缴存维修资金的商品房

    对已由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征缴的住宅维修资金,按《关于对已征收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监管的通知》(东房2009〔8〕号)办理划拨及分账手续。分账后,由银行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给业主。

    第五种类型: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具体交存办法由我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其他事项

   (一)自2009年6月10日起,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手续等业务时,维修资金缴存主体必须足额缴存维修资金并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有关单位留存联),房管所方可受理;建设单位自用物业,在向市交易所提交自用物业申请前,必须足额缴存维修资金。转让房屋时,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新旧业主应做好维修资金缴存资料的交接手续。

   (二)根据《规定》要求,各镇(街)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机构并落实专人来配合房管部门做好维修资金的缴存和监管工作。

   (三)物业管理公司应向建设单位核实各幢房屋的预售证办理时间,根据发证时间确定缴存主体,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在小区显著位置和每栋楼出入口进行通告,并书面通知各业主。通告必须将楼房对应的预售证号及发证日期清楚列出来。对预售许可证发放时间无异议的,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报当地房管所备案;对预售许可证发放时间有异议的,业主可要求建设单位出示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预售许可证发放时间以同一幢建筑物首次发放为准,延期及变更预售证的不作为界定缴存主体的标准。

   (四)专户管理银行应切实做好服务,方便缴款人,可在各房地产项目现场及物业管理处设立收费终端,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应给予配合。

   (五)维修资金户名格式为楼盘-幢-房号,专户管理银行系统完善后,再补发存款凭证或专户卡给房屋所属业主,房屋所有权转移后,维修资金户名不作更改。

 

附件:1.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

      2.关于维修资金缴存主体的通告

      3.关于代收维修资金的申请

      4、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证书

      5.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协议书

      6.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期缴纳情况明细表

      7.建设单位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情况表

      8.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维修资金分户情况表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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