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价房[2009]68号)
各市(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现对《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泰价房[2005]121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泰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实行公开招投标的,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招标或以议标形式确定物业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必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具体按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办理)。
二、为保证房屋装修的安全性、规范性,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不超过1000元的装修保证金,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完毕后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查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3日内前往查看,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违法、违规的答复,对业主或使用人未违反规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7日内未予答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如数退还装修保证金。
三、小区单元电子对讲门、公共楼道照明安装独立电表,但无均分器的,应向各户按实分摊公共电费;未单独安装电表且无均分器的,暂按每户每年15元缴纳。
四、物业服务企业对进入小区的装饰装璜企业人员进行管理时,可以按每人每证5元的标准向装饰装璜企业的装修人员收取出入小区证照工本费,不得另外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
五、物业服务公司在确保区内道路安全通畅的条件下,对小区内车辆实施统一管理。对具备以下条件且有专人管理的,可收取停车服务费。
1、有经规划设计建设的车库或车位。
2、小区出入口,具备车辆进出自动监控系统
3、有经过治安、交通安全方面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4、小区室内、室外有明显车辆停泊指示和固定车位。
5、有固定的明码标价显示牌。
(一)室外停车服务收费:
1、机动三轮运货车:30元/辆.月
2、各类小轿车:50-80元/辆.月
3、大客车、货车:160元/辆.月
(二)室内停车服务收费:
1、自行车:5元/辆.月
2、电动自行车(含充电):12元/辆.月
3、摩托车、人力三轮车:15元/辆.月
4、三轮摩托车:20元/辆.月
5、机动三轮车:40元/辆.月
6、各类小轿车:120-200元/辆.月
产权属于业主所有的车位,按上述标准的40%收取 ,业主所有的独立车库不得收费。室内车库、车位已出租给停车人的,室内停车服务收费应包含在租金中,不得另外再收取室内停车服务费。
(三)对非本小区外来机动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车除外)在小区内临时停车,按下述标准收取:
室内临时停车:3元/次,不足12小时按12小时收费,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加倍收取,超过24小时,顺延计算收取。
室外临时停车: 1小时内不得收费,超过1小时的停车服务费标准:
1、各类轿车:每次2元
2、大客车:每次5元
3、货车2.5吨以下每次3元,2.5吨以上每次6元
以上车辆临时停放过夜的按上述标准加收50%。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殊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得收费。
上述收费收入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直接费用支出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小区的维修基金。
六、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约,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七、除上述费用外,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前期物业服务,不得巧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确需收取其他费用的,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报批。
八、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相关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阅读:
14091
次
2009/5/4 15: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