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房[2006]169号)
各物业管理企业:
近期有多家新闻媒体就有关“前期物业管理的装修进场费”、“垄断搬运队”的报道引起了各方关注。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物业服务及装修管理的有关规定,促进前期物业管理小区和谐氛围的形成,针对新入伙住宅小区的装修与搬运问题,特要求各物业管理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装修和搬运工作的管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其房屋装修过程中,对装修公司(队伍)、材料搬运队伍和装修材料(特别是土、沙、石、水泥等)的选择应实行自愿原则,各物业管理企业(含物业管理处)不得强制指定。在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选择的装修公司(队伍)办理好相关装修手续后,各物业管理处应允许相关工作人员持证自由的进出,不得故意刁难和阻挠。物业管理企业(含物业管理处)不得借物业服务之名,实施强买强卖之实。
二、各物业管理处应根据《业主公约》和《管理公约》的规定做好各物业管理区域内装修工作的监管,以简化手续、方便业主的原则,为业主(及使用人)的房屋装修工作提供便捷、优质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的自主权,及时清理在小区内驻点的野蛮装修队伍和搬运队伍,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前期物业管理的身份向装修企业或搬运等其他单位私自收取“进场费”、“驻点费”等应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收益的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有上述行为的将按建设部令第125号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自本通知发布后,各物业管理企业要组织对各自的物业管理处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并做好整改善后工作,及时将严重损害业主利益的装修和搬运队伍清理出物业管理小区,还前期物业服务小区一个文明、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
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建 物业管理 装修 搬运 通知
抄送:各区建设局、各区综合执法局、市物协。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06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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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30 17: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