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建发〔2008〕284号
各县(区)建设局、物价局,苏宿工业园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市骆马湖示范区园林环卫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宿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建设局、物价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宿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考核办法
2、宿迁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申请表
3、宿迁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考评汇总表
4、宿迁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评分标准
5、宿迁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物业管理 考核 办法 通知
宿迁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29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件1:
宿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考核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提升服务水平,鼓励争先创优,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宿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宿价服[2004]96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区范围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二、考核内容
根据《宿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住宅小区的安全巡查、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基础台帐资料管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环境秩序、车辆管理、社区文化活动等10项内容进行考核。
三、考核机构
成立物业服务等级考核评定小组,具体负责物业服务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组 长:陈 恒(市建设局副局长)
副组长:夏 辉(市建设局房管处主任)
穆道生(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处长)
成 员:张治国(市建设局房管处副主任)
陆 逊(宿豫区建设局副局长)
杨 春(宿城区建设局局长助理)
马爱彬(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园林环卫处主任)
王 谦(骆马湖示范区园林环卫局环卫科科长)
考核评定工作还邀请业主委员会、小区辖区的社区居委会负责人以及市建设局、物价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共同参加,考核评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房管处(建设大厦1306房间)。
四、考核程序
(一)自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按照《宿迁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确定申报的服务等级。
(二)申请。为住宅小区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按自评的服务等级向考核评定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业主自治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等级评定资料。
申请等级评定的附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宿迁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申请表》;
2、《宿迁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评分标准》自评表及自评结果;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若业主自治的小区,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4、与等级评定评分标准相符的服务证明资料(可在现场备查,不用上报)。
(三)征求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服务等级考核时,需征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意见,业主委员会对物业企业自评的情况以及申请的服务等级据实提出意见,并签章。
(四)综合考评。考核评定小组对申请核定的住宅小区进行现场踏勘和档案资料审查,综合评定,确定物业服务等级。
(五)公示。经考核评定小组确定服务等级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评定结果在小区主次出入口和宿迁市房地产业信息网(http://www.sqfdc.net)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授牌。公示期内无异议后10日内,考核评定小组下发物业服务等级认定书,并在小区主入口处订制《宿迁市物业服务等级》铭牌。
(七)实行服务收费备案制。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及考核得分,注明收费等级及可上浮或下浮的比例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到物价和建设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按备案收费标准收费。
五、动态管理
1、由考核评定小组对每个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情况逐个考评,确定等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分1-5级,由市物价局会同建设局根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得分情况确定上下浮比例和标准。
2、考核评定小组按照该住宅小区申报的对应的服务等级标准进行考核,评定得分: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按同等级收费标准上浮率30%上浮后收费;80分-90分(含)的,可按同等级收费标准上浮15%后收费;70分-80(含)分的,按同等级标准收费不得上(下)浮;60分-70分(含)的,按同等级收费标准下浮15%后收费;60分(含)以下的,按同等级收费标准下浮率30%下浮后收费。
3、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一次,期满后,需重新申请,由考核评定小组重新组织考评。新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可申请临时核定,临时期限为一年。住宅小区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自治的,应重新申请等级。
凡不申请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由考核评定小组报市建设局、物价局责令整改,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特别严重的,将取消收费许可并吊销其资质证书。
4、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建立年度检查、抽查、巡查机制,对在检查、抽查、巡查中,发现等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达不到等级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整改,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况特别严重的,向考核评定小组建议降低物业服务等级。
5、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水平,如有群众举报并经调查核实,达不到等级标准或达不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况特别严重的,由考核评定小组降低物业服务等级。
6、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结果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业绩证明、企业资质等级申报等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我市评优以及推荐申报省、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六、加减分依据
1、所服务的住宅小区2006年至2008年内荣获国家、省、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或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荣誉称号的,每项分别加10分、7分、3分。
2、所服务的住宅小区2009年1月起荣获市区精品城市创建工作红旗单位的,每次加1分;被列为重点整改单位的,每次扣1分;被列为待定黄旗单位的,每次扣2分。
3、所服务的住宅小区荣获国家、省、市级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以及荣获国家、省、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或优秀项目外)其他荣誉称号的,分别加5分、3分、1分。
4、所服务的住宅小区每出现1次通报批评行为扣2分;每出现1次不良记录行为扣3分。
5、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等认证的,对其所有服务的住宅小区均加分,每通过一项加3分。
6、本市物业服务企业2009年1月起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对其所有服务的住宅小区加5分;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对其所有服务的住宅小区加10分。
同一项目获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计一次分(以上加减分依据以文件或证书为准)。
七、本办法由宿迁市建设局、物价局共同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阅读:
12731
次
2009/3/18 9: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