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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10月21日立法听证





崔朝阳 任宣/《羊城晚报》/20080918


    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拟在10月21日就《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涉及的一些焦点、难点问题举行听证会。 

    今天,由省人大法委、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联合发布的立法听证会公告,已在广东人大之窗网站(http://www.rd.gd.cn/)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的还有最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根据公告,本次听证会将根据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围绕五大议题展开辩论:关于基层组织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关于如何筹备业主大会;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产生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的规定;关于将车位、车库优先出售给本区域业主和优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规定;关于“住改商”、“房中房”的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有关负责人表示,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参加。听证会陈述人的选择按照报名的先后顺序、报名人所持观点、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等遴选;陈述人确定后将及时向其发出通知。未被确定为陈述人的可受邀参加会议。

    本次听证会将于10月21日上午9:00-12:00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举行,报名截止时间为10月7日。

    据了解,《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本次修订工作2006年启动,当年9月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至今已经过两次审议。

    特别提醒

    1、报名时请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联系方式,并附发言提纲,表明所持观点。

    2、来信请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传真:020-3786680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咨询电话:020-37866692,37866857。

    3、社会各界也可就《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将意见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于10月21日前反馈给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


    五大焦点议题项项扣人心弦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是经过两次审议后的产物。新出炉的草案,再次出现不少涉及物业管理热点难点的新规定。听证拟定的五大议题,都是众所瞩目的焦点,结果如何,值得期待。

    焦点一:行政权介入物业管理?

    从物管条例修订草案在2006年9月第一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行政权是否介入物业管理,一直都是立法的争议焦点。两次常委会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有赞有弹。

    赞成者认为,这是现实的需要。比如业委会的成立,如果没有基层政权的干预,业主大会根本就无法召开,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还从何说起?

    反对者指出,物业管理属于社会领域事务,属于民事行为,所出现的各种纠纷并非行政干预所能解决的。

    新出炉的修订草案,仍然延续了此前的规定。规定指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组织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办理物业管理有关事务。”根据规定,街道办事处等主要介入业主大会的筹备和召开环节。

    焦点二:业主大会如何筹备?

    目前的物业管理实践中,业委会“难产”是最令人关注的问题之一。难产主要是因为业主大会很难召开。

    新的修订草案规定,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或者首套物业交付使用满两年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要业主有书面请求,20%的业主同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管部门就应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根据规定,筹备组的代表应有街道或居委会的成员。行政权对业主大会筹备环节的介入,也许将有助于解决业委会的“难产”问题。

    焦点三:业委会委员如何产生?

    草案对于业委会的组成、任期和委员的选举作了专门规定。业委会一般由5至11人的单数委员组成,任期3年;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和居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设候补委员。

    为防止业委会成员利用职权滥用权力,草案也作出了诸多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同事务委托、发包给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人”,以及“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等。

    草案同时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除启动中止其职务外,还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四:车位怎样优先业主?

    日益紧张的小区车位,引发了不少小区内业主和开发商、物管的矛盾。新草案依据物权法规定的车位、车库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仍然延续了二审草案的规定。

    即: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在确定满足本区域所有业主需求前,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给其他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据了解,此项规定经媒体报道后,不少想向外出售车位的开发商都加快了动作。这一规定事涉目前车位紧张的现实,可能将引起热议。

    焦点五:禁止“住改商”行得通吗?

    住宅改变成商业用房,如今已是全国范围内关注的问题。在广州,这一问题曾引发了长期的关注。目前,广州并未彻底禁止,但“住改商”一定要得到规划等部门的行政许可,否则就是违法建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根据规划法,有关部门还有权强制拆除。

    新草案将“擅自住改商”列为明令禁止行为,且规定了罚则———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违反规定,由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这一规定会向前一步还是后退一步,可能成为立法听证会上争论的焦点。


阅读: 5560 次     2008/9/19 8: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