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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2/3业主同意即可处置维修资金





高敏华/《广州日报》/20080917


  昨日,记者从佛山市建设局回复政协提案中获悉,只要有2/3业主书面同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按照业主决定来处理。

  在今年两会期间,政协委员李成章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算了一笔账。“现有的物业基金存在银行作活期存款,其利息与定期利息相差很大,不利于物业维修基金的理财增值。如一个小区3000万元的维修基金,按现行活期利率年利率0.72%,一年定期利率4.14%计算,相差102.6万元。”

  佛山市建设局在回复中指出,按照《物权法》和《业主大会规程》有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有2/3业主书面同意,建设局都尊重业主们的决定,对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决定来处理。


阅读: 5357 次     2008/9/17 9: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