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晶/新华网/20080911
物业质量不合格是引发物业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保护业主利益,山东省拟立法规定建立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制度。目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介绍,物业纠纷很大一部分是由物业质量引起的。有的小区入住不久,物业就出现了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墙体涂料脱落、楼顶漏雨、路面起沙等。物业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开发企业承担保修责任,但实际情况是,不少开发企业将物业交付以后,公司就注销了,业主找不到开发企业来承担保修责任,即使是开发企业存在,因为缺少相应的措施和手段,让开发企业来承担保修责任也很难。
基于这一考虑,《条例(草案)》规定了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制度,即: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5%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建设单位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物业,建设单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说,实行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制度,并不会增加开发企业的负担,现实情况是,开发企业都扣留施工企业的一部分资金作为质量保修金,《条例(草案)》规定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可由这部分资金转化而成,对这部分资金建立监管制度,可以使开发企业真正履行物业保修期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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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12 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