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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物业指导价或作调整





林海峰/《海峡都市报社》/20080912


    违规招投标的开发商和物业,将被处以最高10万元的重罚,相关部门将定期制定物业费政府指导价格,形成“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昨日,福州市房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一系列的严厉措施,规范全市物业服务行业。

    物业费将定期调整

    值得各方关注的是,此前各物业企业普遍亏损的声音,得到主管部门的重视。《意见》称,将加强与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将定期制定与物业管理服务各等级标准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努力形成“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

    福州多位物业老总称,物业费指导价在去年来的物价上涨后,一直未作调整,《意见》则透露了一个方向,那就是今后物价部门可“定期制定”并调整物业费指导价。

    严查物业擅自退盘

    今年来,福州已发生多起物业退盘事件,部分小区的物业无提前公告,甚至一夜之间退出,给小区留下了诸多后遗症。

    《意见》指出,今后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对物业企业资质申请要件进行严格审核。对违规承接物业项目、无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擅自退出物业项目等违规行为,由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业主大会或物业,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由解约方在解除合同60日前书面告知对方,并报告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物业管理站。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物业管理站,应指导业主委员会在合同解除前,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并监督原物业退出。

    违法招标最高罚10万元

    针对业界反映的部分小区违规招标,超低价恶意竞标,导致物业管理混乱等乱象,《意见》指出,要严格执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今后,凡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及同一物业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实施前期管理。对于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或者小于上述规模的住宅物业,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

    对住宅项目的开发商,未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的,由各区(县、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依法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对物业未依法通过招投标擅自承接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或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阅读: 5594 次     2008/9/12 8: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