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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小区物业管理修订草案征代表听证





樊卓婧/中国宁波网/20080910 


  小区车辆应该如何停放?物业管理用房该如何使用?物业日常维修费如何收取使用才算公正透明?这些困扰小区业主和物业的问题很快将有法可依。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即将出炉,为了听取各方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准备在本月17日下午,就草案中的有关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并征集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

  草案解读

  人防车位应向全体业主开放

  只能出租,单次租期最长1个月,违规最高罚款50万元

  长期以来,小区内的停车问题一直是矛盾的焦点,为了改善许多小区内乱停车的现象,《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初定,小区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消防通道口和绿地上,不得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主要交通道路,不得影响其他业主使用物业或共有设施设备。大型车辆及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小区。车主如果违规停车且不听劝阻,物业将通知公安或城管处理。

  小区地下车库的利用率也是业主们最关心的,为了让车库物尽其用,《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特别提到,利用住宅小区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改建的停车位应当向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开放。这些停车位不得转卖,只能出租,且单次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擅自买卖或超过规定期限出租这些停车位的,由辖区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业主

  业主委员会可根据业主大会决定,自行出租经营用房

  在平时,代表业主们说话的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初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且不得少于3人。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其中经营用房怎么用也得业主们说了算。《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初定,经营用房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自行出租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经营,租金或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对于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的日常维修的物业日常维修费,每年的使用预算和上一年的使用情况也须得到业主委员会的审核确认。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经确认或未按约定擅自使用日常维修费,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返还费用。


  听取民意
    征集12名代表参加立法听证会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刊登在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www.nbfz.gov.cn)上,这些规定到底妥不妥当,还得听听各方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将征集12名听证陈述人参加立法听证会,这其中包括业主代表2人,住宅物业业主委员会的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代表、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辖区物业管理部门的代表、社区居委会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律师代表、高等院校代表各1人。市政府法制办还将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选择5人至10人作为旁听证人。

  如果你符合市政府法制办的条件,且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有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有关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停车等规定有一些意见或建议,或者觉得《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还有其他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都可以报名参加听证会。

  报名采用电话、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方式。

  报名信函寄至:宁波市县前街61号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邮编:31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

  报名传真:87182023;

  网上报名:请发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并在主题中标明“听证报名”字样;

  报名电话:87182056,87182956(工作时间接听)。

  报名人应当说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并提交书面发言材料(陈述基本观点并说明理由)。

  报名截止时间:2008年9月12日11时(邮寄报名的,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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