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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哈尔滨物业管理条例》拟规定出售共用部位罚20万





刘梦新/《黑龙江晨报》/20080910


    近日新《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结束征求意见阶段。《条例》规定,物业出售共用部位最高罚20万。

  《条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超过12个月;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出售或转让他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阅读: 5138 次     2008/9/10 8: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