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杰/《河北日报》/20080904
物业服务用房看似小问题,有时也会给业主生活造成不小的麻烦。有的小区业主已经入住,物业用房还没有着落,物业公司办公地点经常换;有的小区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公司服务小区,而物业用房被占用导致物业公司无法进驻。为此,河北省承德市日前出台了专门针对物业用房的管理办法。
办法首先明确了在新建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标准和要求,对总建筑面积不同的项目实行不同比例的配置标准,但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50平方米,间数不少于2个自然间。同时规定,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中调剂20至30平方米用于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办法指出,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在首期交付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部项目应交面积的百分之五十。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物业服务用房应全部交付。物业服务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符合本办法要求和标准的临时物业服务用房。
擅自转让、抵押物业服务用房或采取其他手段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由县、区物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交接验收。原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由县、区物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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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9 9: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