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 李青 杨拓/内蒙古新闻网/20080725
7月23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之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此次修正的草案适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呈现4个特点。
一是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体现“服务”与“管理”并重的指导思想,物业服务企业要对人加强服务,对物加强管理,更好地保障业主的权益。二是增加了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从过去的一元化管理,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改变为多元化管理,增加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指导部门,增强了实际中的可操作性。三是增加了通过起诉可以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规定,解决了过去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救济的问题。四是严格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采取“面积”加“人数”的决定方式,对于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2/3以上的业主同意,改变了原《条例》以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和住宅套数决定投票权的规定,体现业主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审议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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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25 8: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