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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业主物业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武慧 冯劼/《黄山日报》/20080710
 

  物业公司与业主是一“家”,但牙齿和舌头也有打架的时候,纠纷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影响业主的生活环境和物业管理的正常开展。7月8日,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主审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2005年10月15日,家住休宁县某小区的詹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詹女士每年交纳310元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为詹女士提供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2007年12月,詹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协议中规定的责任,楼梯口车辆乱放影响正常出入、自家柴棚的卫生安全也没有受到保障,因此拒绝继续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每天派人清扫垃圾,且张贴了告示督促业主提高公德意识,已经尽到了协议规定的责任。另外詹女士家的柴棚一直没有门,詹女士应当尽快安装门,而不是苛责物业公司。詹女士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给物业公司在该小区的工作开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要求詹女士立即交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主审法官从大局出发,从情理入手,秉承司法为民的宗旨,深入浅出地为当事人阐明相关法律规定。经过主审法官入情入理的调解,物业公司表示今后会加强管理,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并欢迎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詹女士也表示自己不应当采取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表示不满,当场向法庭交纳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双方握手言和。


阅读: 5903 次     2008/7/11 9: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