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 动态详情

鞍山:开发企业须与物业配套方可售房





辽宁省人民政府网/20080703


    鞍山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表示,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工作,加强对小区验收的全方位监管,市房产局下发了《关于规范物业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开发建设单位须招标选聘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积雨清运、污水管道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等内容。同时,应参考物价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确定服务等级及服务费用,明确物业服务费用的纠纷通过仲裁解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需进行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清单》,要详细列明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泵、水箱、电梯、信报箱、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共用天线、机动车库、露天停车场、非机动车库、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共用设施设备的项目名称、数量、建筑面积等信息。市房产局将对照规划图,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清单》进行现场查验。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建设物业管理用房、自行车停车场等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并按规定分别交纳住宅质量保修款和公共环境维护资金。

  市房产局还将会同市物价局出台相关制度,明确以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六大项为主要内容的物业服务收费,并确定四个等级的具体服务和收费参考标准。


阅读: 5695 次     2008/7/3 8: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