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二审稿中特别增加了突发事件下“物业责任”和“业主义务”的内容,如业主应当遵守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要求。
应对疫情等突发事件
新增“业主义务”
二审稿中,新增了应对突发事件时物业应承担的责任。其中,发生突发事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项紧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各项应对工作。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落实应急预案以及各项应急措施。
此外,二审稿中还特别增加了关于“业主义务”的内容。比如,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物业管委会临时“补位”
任期拟3年
没条件成立业主大会,也没有业委会,过渡性质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临时“补位”。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对于解决当前业委会成立率低的问题,推进物业的社会化管理,提升本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具有积极作用。但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临时性、过渡性定位,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权有限性。
为此,二审稿中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二审稿提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考虑到其临时性、过渡性的特点,二审稿中特别提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拟为三年。期限届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可“网上告知”
物业服务质量好,将激励;而服务质量不好,则可能受到惩戒。二审稿提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为了让更多业主了解物业的服务情况,二审稿提出,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如上一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公共收益收支以及车位出售出租情况等信息,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此外,二审稿中还新增规定,物业管理相关各方主体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物业承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物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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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6 1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