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新修订的《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和老《办法》相比,新《办法》除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车辆停放服务费等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业主有权拒绝
物业收费绝大部分都交由市场决定后,意味着小区物业费会有多样化选择。非新建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如需调整收费标准,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物业费更多实行市场定价,是适应当下物业行业的发展变化,也是鼓励业主与物业双方重视协商、实践契约精神。”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处处长孙全意告诉记者,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缴纳。
有条件住宅小区可接受外来车辆停放
“停车费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车位服务费,一部分是场地使用费。专有车位(库),应交纳车位服务费;车位租用使用人应当交纳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孙全意表示,以前业主出现车辆发生受损、被盗等情况找物业,而物业认为其只是收取的场地服务费,并不负责车辆的情况。此次《办法》对这一概念更加细化,双方在合同中共同约定,有利于减少的“扯皮”。
此次《办法》修订后还专门提出了外来车辆停放问题。“如今停车位资源紧缺,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鼓励有条件的小区,在满足本居住区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允许外来车辆停放,比如可以利用错时停车进行有偿服务等。”孙全意表示,这关键要征得广大业主同意,且收益要用于小区建设及业主。
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可投诉或提起诉讼
新《办法》明确,物业必须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孙全意表示,若业主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可以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属地街道、社居委申请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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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9: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