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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物业管理条例明年施行 明确13条禁止行为


朱治宁/中国建设报/20190107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小区停车难、老旧小区物业改造难特别是既有建筑加装电梯难等问题制定了相关措施,为物业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针对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条例》明确,新建物业未经现场查验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否则,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甚至会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为了解决因小区停车库、停车位紧张而导致的矛盾,《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对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导致业主不愿交纳物业费的情况,《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经合同约定并经公示的费用。

    此外,《条例》还详细规定了13条禁止行为,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以规范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保障公共利益和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


阅读: 5582 次     2019/1/11 13: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