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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行


葛小林/现代快报/20130218


   电梯一旦发生困人险境 救援人员应在半小时内赶到

  《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月1日起正式实施,围绕“安全”,该《办法》明确了每一部住宅电梯的责任主体,更是加强了住宅电梯安全的监管制度。另外还对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大修及紧急情况下维修所需资金的来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至少每15日检查一次

  据介绍,截至2012年12月,常州全市在用各类电梯24402台,其中乘客电梯17784台,载货电梯3918台,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2243台,其他电梯457台,近5年来,电梯数量年均增幅在20%以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早期建造的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电梯逐渐进入老化期,使用满10年以上的电梯数量急剧增加,各种因电梯老旧引发的故障和问题将集中爆发。

  该《办法》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提出了更多要求,例如,建立每台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档案,记录电梯故障情况,档案至少保存4年;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等。

  明确电梯的责任主体

  记者了解到,电梯安全监管环节中的主体责任不落实,引发了电梯安全管理的诸多矛盾。因此,在新《办法》中明确了电梯管理的责任主体,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例如,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电梯的,应当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或多个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协商确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确定或直接指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等等。

  此外,《办法》还明确由房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电梯,房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但情况紧急的,房管部门可以依法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依法从相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城区形成半小时救援圈

  据质监部门介绍,常州开始建设电梯救援网络,在常州市区设置了7个电梯应急救援点,在金坛、溧阳各设置1个救援点。该应急网络建设将实现救援网络对全市在用电梯全覆盖,在城区形成半小时救援圈,在郊区形成一小时救援带,确保接到市民电话呼救后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实施专业救援。

  另外,今年质监部门还可能推出电梯应急救援中心建设,由专职接报人员通过统一的接线平台将收到的故障信息即时传到相应的电梯应急救援网点,指令故障区域内负责单位的专业维保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排除故障、解救被困人员。

  乘客乘用电梯,也应遵守这些规定:

  1、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2、不乘坐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3、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轿门;

  4、不破坏、拆除电梯的部件及附属设施;

  5、不乘坐超载电梯;

  6、不得有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及电梯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尤其要提醒的是,市民千万不可靠在电梯门上,以防坠入井道;遇到电梯门不开的情况,千万不要去扒门,以防造成人身伤害,发生火灾、地震、水灾等情况不要乘坐电梯;一旦遇到自动扶梯发生事故,可以在第一时间按下电梯口的紧急断电按钮。


阅读: 5187 次     2013/2/19 10: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