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出通知称,外地一、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进入福州从事物业服务,要实行资质备案管理。已进入我市从事物业服务但尚未进行资质备案的外地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可于9月30日前按要求到属地资质备案受理部门补办有关备案手续。
外地进榕一、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须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各县(市)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资质备案。其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证明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或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备案。首次备案期满重新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持有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和企业注册地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或县(市)建设局出具的物业服务行为评定意见表。对不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自该企业违规之日起1年内取消其参加我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资格和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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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30 10: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