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三种物业管理模式并存
据介绍,哈市有20余万户老旧住宅没有实行物业管理,《条例》将无人管理的老旧物业纳入进来,作为新的物业管理模式加以规范。同时,还规定了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模式,使哈市物业管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三种模式并存的新格局。
《条例》中把物业管理重心下移,将部分管理权下放到区县(市)、街道办事处,规定了市、区县(市)、街道三级物业管理监管主体,明确了各级监督管理职责。
物业使用禁止九大类行为
目前哈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滞后。为此,《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针对有些业主委员会委员不称职,甚至谋私、侵害业主利益等情况,《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可以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条例》明确了物业使用中的九大类禁止行为。其中包括,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擅自占用、损坏或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占用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设备;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擅自占用、损毁绿地,或在设施上吐痰、刻画;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违反规定行为。
此外针对维修问题,《条例》规定利用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部分建立应急维修资金。同时明确划分了各主体对物业维修养护在各时段、各部位所承担的责任,解决因物业维修维护责任不清形成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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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27 15: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