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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新规下月实施


刘雅琴/江门日报/20120824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新规下月实施 为业主维权“够详细”

  记者近日从市住建局获悉,《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强调了在物业管理前期服务中,服务企业和开发商要严格执行的内容,以规范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的押金等收费,为业主提供指导性文件,保障业主权利。

  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与2004年的老版收费细则相比,新的细则确实做到了“够详细”。例如规定在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每户不少于3张小区出入证(含IC卡),机动车按一停车位一证的方式免费配置车辆出入卡;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承建单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的可收取不超过3000元/户的装修保证金(押金),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可收取不超过2000元/户的装修保证金(押金)。同时,《细则》里对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也作了明确规定。

  “我们依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收费这方面进行细化,目的就是规范物业管理的收费行为,让服务企业有章可依,让业主不花冤枉钱,明明白白消费。”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细则》还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产生的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可接受委托代收居民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更突出业主大会作用

  经过比对,记者发现,2004年版《细则》中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说法在新《细则》中变成了“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细则》的一个重点就是突出业主大会的作用。他解释道,物业管理的两大主体是服务企业和业主,业主需要通过成立业主大会来决议自己住宅区域的物业管理事项,决定自己需要什么样的服务标准和质量,愿意付多少物业管理费。“但我市目前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还不到30%,可以说比较缺失。而且即使有业主大会,由于成立之初在制定相关《物业服务协议》和《管理规约》时没能够综合小区的整体因素全面考虑,很多细节的缺位,是造成了日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矛盾的原因之一。比如,投放在小区电梯里的广告,可以放什么,不能放什么,这个都要考虑好。”

  根据规定,当小区20%以上的业主提出申请或者住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时,业主就可向所处街道办事处申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大会之后,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对关系到自己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小区内,如果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据悉,为配合此次《细则》的出台,市住建局正加紧制定物业服务的相关标准,“收费和服务这两个方面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内涵,为了实现物业管理价质相符的服务,相信服务标准很快就能出台。”

阅读: 7974 次     2012/8/24 1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