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不得与电费、水费、暖气费等捆绑收取;装修期间不许额外收取电梯运料费、电梯装载费等费用7月10日,太原市房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提升全市物业企业服务水平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太原市物业企业总数已达325家,但无一家一级资质企业,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呈现出多、小、散、差的问题,有部分物业公司管理服务水平还停留在低层次水平上,满足不了广大业主的要求;还有的公司不服务、乱收费,甚至长期实行捆绑式收费;极个别物业公司甚至和楼霸勾结,为了取得一些利益,不惜损害本小区业主权益。
《通知》中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收取物业费、电梯费、停车费、二次加压费等服务收费,严禁捆绑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如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业主指定搬运队伍,不得指定或强迫业主购买装修材料。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对待业主的各类投诉建议,如发生对业主的投诉拒不处理或拖延、推诿的,将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阅读:
5570
次
2012/7/11 8: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