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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7月起对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条件更加细化


王朝晖/泉州晚报/20120522



    竣工验收合格备案 水电气可规范使用

    泉州市新建物业如何承接查验有了明确说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加强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通知》,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通知对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条件进一步细化: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道路、绿地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物业管理用房按照规定标准落实到位,并达到投入使用条件。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规划位置不在本期移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先行提供房屋,暂时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使用;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工作。承接查验的内容包括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以及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还有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情况。


阅读: 7404 次     2012/5/22 14: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