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报》/20101204
“物业管理的难题并不在服务,相关管理法规的冲突给物业服务带来重重阻碍”。12月1日,大连市政协委员就《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委员们实地走访了几个小区了解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与供水、供电行业的管理条例有相抵触之处,各部门依法拒绝承担责任,从而引发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和物业管理矛盾。委员们提出,解决物业管理难题首先要修改相关法规,杜绝相关部门依法“打架”的现象。
《办法》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供热通信、邮政、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但是,1995年实施的《大连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建筑物墙外1.5米以外的供水设施及用户室内明装水表,属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1.5米以内的供水设施属于房屋产权人所有”,这就意味着距楼房外墙1.5米内的供水设施出现问题时,由拥有产权的居民维修。因此,当距房屋外墙1.5米以内的供水设施出现损坏需要维修时,物业企业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自来水公司维修,自来水公司却依照《大连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予维修或收费维修。与供水问题类似,供电部门依照供电相关法规只对楼外供电设施和楼道电闸进行维修,楼道线路和居民电表出现故障时不承担维修责任。物业企业、供电和供水部门都依照各自的条例办事,使得公共设施维修困难重重,居民意见很大。
物业收费由物价局来定,给物业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困扰。“物价和人力资本不断上涨,物业管理费却十年没变。”青云林海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表示,该小区十年来一直收取0.8元/平方米的物业费,现在实际成本高达1.6元/平方米,“如果不是房屋开发企业每年拨款,物业早就维持不下去了。”有的物业企业无法生存只能退出市场。另外,房子透水、透寒等质量问题经过反复维修仍无法解决,居民们就把怨气出在物业企业身上,甚至拒缴物业费,给物业企业增添了沉重的负担。
委员们建议,应尽快修改大连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共设施维修的责任主体,使物业管理企业能够依照条例提供服务,杜绝依法“打架”的现象;公共设施建设不完善和房屋质量不达标产生的维修问题应由开发商埋单,应在房地产开发环节设立物业管理的相关标准,物管条件齐备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产权证,或者要求开发商缴纳保证金,对房屋建设后一定年限内的质量问题负责。委员们表示,物业管理作为城市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其职责不应由国土房屋局独自承担,政府和各委办局应当共同参与,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难题。政府也应出台相关扶植政策,给物业企业提供更多的生存空间,可尝试探索市场定价的方式,允许物业企业以服务质量和内容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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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7 10: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