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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物业城管管理与服务须分离 界限划不清执行准跑偏





王海科 王春胜/《河南商报》/20101126


  在专家看来,“物业城管”模式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的补充,不能因为执行存在瑕疵,就抹杀它的前景。但专家建议,政府不仅要做管理模式的创建者,更要做模式执行的监督者,否则,“物业城管”也会陷入“把好事办坏”的怪圈。

  制度评价

  “物业城管”模式

  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的补充

  表面上看,“物业城管”模式是把日常的城市管理业务“外包”,减轻执法中队的工作压力。

  实际上,它在深层意义上,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的有益补充。

  河南大学杨仪祥教授表示,现在的社区治理一般都是居民自我管理,但因为业主们工作繁忙,便聘请物业公司代为管理。

  目前,这种社区自我管理的范围只限于小区内部,不包括小区周边。“事实上,按照目前很多城市推行的‘门前三包’制度规定,社区自我管理的范围也应该包括小区周边的道路及人行设施。这里是社区居民的生活空间,如果有人占用影响到居民生活,社区居民理应自觉管理,把占道者劝离。”他说。

  但事实上,目前大众对社区外围空间缺乏“公共治理”的主动性,而作为城市管理主体的政府,便代为雇用物业公司,把这一空白区管理起来。

  “花的同样是纳税人(社区居民)的钱,管理的也是社区居民的生活空间,只不过雇用主体不是社区业主,而是政府。”杨仪祥说,“从这一点说,‘物业城管’模式应该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的有益补充,大家应该转变一种传统观念,重新认识这个新事物。”

  他表示,虽然现在这种城管模式出了一些问题,但不能因此抹杀它的前景,我们现在要做的是,如何规范它并让它健康运行。

  解决之道

  厘清界限实现“管理”与“服务”分离

  对于如何保证“物业城管”模式正常运行,专家们也莫衷一是。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杨朝聚说,城市管理的部分业务承包给企业,相当于政府花钱买服务,政府只保留管理权。

  而要想真正做到“管理”和“服务”分离,必须厘清物业公司的服务项目、工作流程、服务范围,同时界定执法中队的权限、职责和强制措施,这样才能保双方各司其职。否则,任由物业公司扮演“管理者”甚至“执法者”的角色,最后只能“把好事办坏”。

  提高“物业城管”从业门槛

  河南省社科院副研究员祁雪瑞表示,物业城管人员不是专业的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必须经过严格的教育培训,合格之后才能从事城管业务。“这样一来,就为物业城管人员设置了一个从业门槛,有利于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物业城管”模式的设计初衷是好的,但政府部门必须注重执行和监管,否则,因为存在利益诱导,管理者很容易越权行事。

  建立物业公司的退出机制

  杨仪祥教授还建议,政府在推行“物业城管”的过程中,不仅要严格限定准入门槛,还一定要建立物业公司的退出机制。

  物业公司既要“请得来”,还要“送得走”。如果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或者产生恶劣影响,政府不能姑息迁就,必须让涉事物业公司退出城管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对所有参与城市管理的物业公司有所警醒,促使他们自觉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阅读: 5888 次     2010/11/26 9: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