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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欠交物业费不能卖房条款被取消





《新民晚报》/20101112


   今天上午,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结合十三届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的意见,市民关注的欠交物业费不得卖房条款已被取消,同时,为保证业主权益,增加了对业委会成员的罢免条款。

    十三届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将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市民来信、来电、传真和电子邮件362件,对修订草案提出1147条修改意见。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修订草案印发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10月25日,对修订草案中关于将欠交物业费与物业转移和抵押登记相联系的规定,以及物业的强制维修、紧急维修制度等两个问题进行了听证。

    不少委员、专家和立法听证会陈述人提出,物业服务费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不构成物权权利的瑕疵,法规不宜因此限制当事人转移和抵押其物业,物业企业可通过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形式主张权利,也可由业委会督促交纳。

    新的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业委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成员如有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费或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可按照业主大会确定规则罢免。


阅读: 5372 次     2010/11/15 9: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