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日报》/20101103
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水费捆绑缴纳,每用1吨水,居民、工商企业团体和农贸市场需各付0.33元、0.32元和1.5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我市从今年9月1日起实行这一新收费标准以来,不时有市民在“公仆信箱”中留言,就开征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事宜提出疑问,比如“收费标准有何依据?”“已向物业公司缴纳的垃圾服务费能否退还?”“特殊人群是否有照顾?”“如何确保专款专用?”带着这些疑问,记者昨日走访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疑问一:收费标准依据何在? 通过水量折算垃圾量系数法得出
据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确立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我市委托深圳的两家专业调查机构作为第三方,抽取了市区7个居委会的700家住户,记录下这些住户一个月的用水量与产生垃圾量,并以我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作为成本构成,通过水量折算垃圾量系数法得出,每用1吨水,居民、工商企业团体和农贸市场需各付0.33元、0.32元和1.5元这一收费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广大市民的承受能力,市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未全额收取。目前,我市每年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至少为3000万元左右,而所收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仅为其40%左右。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我市已是全省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城市中最迟的一个,也是收费金额最低的城市。
疑问二:垃圾服务费还收不收? 一律停收,已收的要退
“自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始随水费征收之日起,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以环卫保洁、垃圾处理为由收取费用。”上述负责人表示,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了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费用。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停止收取每月每户6元的上门收集垃圾服务费,或是垃圾运输费等费用。对已缴纳2010年9月1日后(从9月1日起抄表水量)此类费用的市民,可向物业公司、居委会等原收费单位按实际提前收取月份申请退还。
此外,考虑到垃圾服务费是我市小区物业公司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为了不影响这些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市城管局从该小区业主所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中,以每月每户3元为标准返还部分费用给物业公司。
疑问三:如何确保专款专用? 费用全额用于垃圾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始随水费捆绑收取,不但有利于提高收费率、降低收费成本,确保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必要经费,也有利于提高广大市民的节水、环保意识。此外,所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将全额划归市财政,并做到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我市的垃圾处理。
“这笔费用的收取,使我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我们也将确保垃圾在运输途中不扬洒,垃圾污水在经过无害化处理后达到水质Ⅰ级A标准。而在目前尚无环卫保洁服务的城乡接合部,我们也正在制定方案,让这些地区的居民享受到洁净的生活环境。”该负责人说。
疑问四:特殊人群能否免缴? 办理免缴证明后可免缴
为体现政府对公共事业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关怀和照顾,公共用水和烈属、孤寡老人、低保困难户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符合以上条件的市民可持有效证件到市污水处理厂办理免缴证明,此证明可一证两用,同时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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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4 9: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