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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新规开始执行





李天涛 杨映辉/《团结报》/20101021


  日前,吉首市房地产管理局、吉首市物价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做好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的实施,将加强吉首城区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正常使用,维护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该《通知》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都作了明确规定。通知于10月开始实施后,将结束以往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至3%交存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改按每平方米交存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为工程造价的4%交存。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的造价按混合结构的房屋为700元/㎡、带电梯的混合结构房屋为1000元/㎡、钢混结构(框架结构)的房屋为1200元/㎡三种标准确定。


阅读: 6795 次     2010/10/21 9: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