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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96家物业企业将接受业主监督





潘帝同/《佳木斯日报》/20101019


  近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局获悉,为切实解决我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市住房保障局经研究决定,由市物业办、开发办、房产监察大队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于15日起对我市96家物业管理企业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活动。

  据了解,此次活动将针对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及管理服务不规范等行为;在建住宅小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前期物业管理不规范行为;供水、供热、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委托的小区施工单位存在的非法占用小区共用部位、改变小区共用设施用途等违规施工及维护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整治。

  整治过程中,市住房保障局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其中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予以限期对超收资金如数清退,并予以警告的处罚;对存在对应承担服务责任的小区公共部位等维修养护存在管理缺失或只收费不管理、多收费少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资质等级的处罚;对存在捆绑收费、搭车收费问题的物业管理企业,予以会同物价监督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的处罚。

  对于在建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市住房保障局将对存在未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或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予以限期改正,改正不利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处罚;对存在不使用规范文本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设立霸王条款,且未在售房时公示管理规约和服务标准、未到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予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不予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处罚;对存在自立名目乱收费、私自侵占应由物业企业收取的进户费用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予以责令退还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罚的处罚。

  对于供水、供热、供电等部门委托的小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对物业管理用房、配套设施设备擅自改变用途问题的施工单位,予以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用途,并依法进行处罚的处罚;对存在非法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问题的施工单位予以限期退出或恢复原貌,并依法予以处罚的处罚。

  此外,在本次整治活动中,市住房保障局还将对信访投诉中物业管理服务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解决处理。期间,对业主投诉物业服务企业有关管理和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在予以解答和处理的同时,将对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对业主的非物业管理投诉,将采取跟踪问效的方式,积极协调相关单位予以解决;对业主反应的旧小区改造范围内的问题,将根据具体情况向业主进行解释说明,并将业主反应问题进行登记,列入今后旧小区改造计划进行解决。

  为使本次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市住房保障局在本次整治活动开展期间设立了专项整治举报电话:8651190,届时,我市96家物业企业将全面接受业主监督。


阅读: 5615 次     2010/10/19 16: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