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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审议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宁夏新闻网/20101013


  物业方突然撤离,小区卫生、治安状况一团糟;物业方合同到期不撤离,新物业公司难入驻……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如有这样的行为,将可能依法受到处罚。10月12日举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目前,宁夏共有物业服务企业306家,物业行业从业人员已达2万多人。宁夏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达6000多万平方米,占宁夏住宅小区总面积的60%左右。但是,宁夏物业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绝大多数物业管理区域没有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管理不规范,有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相关资料和设施设备,给后续物业服务管理造成困难;老旧、分散住宅小区缺乏配套设施,物业费收缴率低,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难,治安、卫生等物业事项缺乏统一管理等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擅自中止物业服务合同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出;逾期不撤出的,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接管。


阅读: 7257 次     2010/10/14 10:21:00